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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综合改革试点的框架性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5-04-02 22:4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以及教育规划纲要关于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健全教育管理体制,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加强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等要求,决定从2014年起,在部分省(市)开展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综合改革试点工作。

    一、试点目的

    以促进地方所属本科高校转型发展为核心,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制度建设为重点,通过一系列管理、办学、评估制度的调整和重建,强化外部需求在高等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探索构建政府、社会和高等学校之间新型治理关系,更好发挥地方政府的作用,激励和约束政策并举,激发高等学校优化结构的动力和活力,推进学科专业合理布局,促进人才培养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二、试点内容

    1.科学合理制订本省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以“十三五”规划的研究制订为契机,根据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总体形势和发展目标,认真研究未来一个时期省属高等教育的发展规模。以优化结构为重点,科学论证未来一个时期省属高等教育结构调整的总体目标,以及需要重点发展和调控的学科门类、专业大类、重点专业及其规模。

    2.研究制订推动省属高校转型发展的具体方案。

   3.改革院校设置制度。保持省域内高等学校校数基本稳定。新建、升格或更名的本科层次院校均按应用技术类学院(大学)设置。加大对省域内公办高等学校的整合力度,明确各高校办学定位,鼓励有条件的高校转设为应用技术类学院(大学)。鼓励有研究生授权资格的应用技术类院校积极发展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不在应用技术类本科院校新设学术性研究生授权点。加快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分类登记制度。

   4.完善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管理制度。落实省级政府统筹高等教育结构的职责,招生计划和结构调整等重要工作安排,要经省长办公会审议并报我部备案。不单纯依据办学条件确定招生计划,强化毕业生就业对计划安排的影响,重点支持转型发展试点高校扩大招生规模。建立对毕业生连续多年供大于求的专业招生的预警、规模调控和退出机制。探索核定一部分定位清晰、规模稳定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规模,允许高校在核定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研究制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招生计划分类管理办法。

   5. 建立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外部评价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机制,依托第三方机构,建立基于专业的省级评价评估办法,重点考察专业与当地产业匹配度、毕业生就业、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外部性、贡献性指标,兼顾办学条件、师资水平、学术性成果等内部性、建设性指标。加大信息服公开,健全全省院校设置、专业设置、招生规模、专业评价、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发布制度。根据我部规定,研究制订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的体例、内容,要求所属高校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平台,按照规定体例和内容向社会公开发布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6. 改革经费拨款制度和学费制度。在确保院校经费投入总量和生均水平不下降的前提下,改革公办本科高校拨款制度,综合办学成本和社会需求、外部评价,建立动态、竞争性、差别性的分校分专业经费拨款机制。支持转型发展高校,大幅度提高试点高校或专业的拨款标准。落脚在具体专业,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加大对民办高校部分专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物价水平、办学成本、社会需求、考生报考等因素,允许公办高校在一定范围内调整学费标准。探索民办学校学费标准备案制度。大幅调减专科层次职业教育、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考生报考不积极的艰苦专业学费标准,提高学生奖助学金保障水平,有效调节社会需求和考生选择。

    7.改革完善职业教育考录制度。在国家招生考试改革总体要求下,大力推行专科层次职业教育分类招生改革,做好中等和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以本科院校转型发展为契机,通过高职生转入或升入本科高校、本科高校对口招收中职毕业生、成人高考等多种方式,形成多样化本科层次职业教育考录办法。进一步转变培养理念,完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三、试点主体

    在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分管领导或省教育改革领导小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属高等学校参与试点。条件成熟的省份,可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试点。条件不够成熟的省份,可遴选部分办学定位明确、强调地方性、应用性、职业性的公、民办本科高校,开展试点。

    四、配套政策

    本着“一省一案,省部协同,共同推进”的原则,在试点省份的改革方案、制度条件基本具备并报我部核准备案的前提下,我部赋予试点省份以下特殊政策:

    1.在国家下达年度普通高校本科招生计划后,允许试点省份行使一定幅度本科招生计划调节权,调节幅度原则上不超过试点高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调节部分不进入下年度试点省份招生计划基数。

    2.对改革方案完善、成效显著的试点省份,我部在年度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招生计划安排、院校设置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和支持。

    五、其他事项

    各试点省(市)要成立专门领导机构,统筹协调试点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情况及时修正完善有关工作方案。我部将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过程跟踪和指导,对试点省份范围实行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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