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修 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的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维护成绩的准确性、严肃性、科学性、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稳定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风和校风建设。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安康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校发〔2012〕17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1.考察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程度,运用所学知识与技能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督促学生学好功课。
2.了解教师教学情况,检查教学效果,便于总结经验,改进教学工作。
3.学生课程成绩也是作为学校决定学生升、留级,毕业与否的重要依据,并为学生就业及用人单位提供使用依据。
二、考核的范围与办法
1.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开设的所有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如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均须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进行考核。
2.课程考核采用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要体现客观、公正、准确,促进提高教学质量。
3.应重视学生学习过程的考核,如到课情况、听课及课堂讨论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等。考核的方式一般为笔试(开卷/闭卷)、口试、 实验操作、技能演示等。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应依据教学大纲,根据课程的内容、特点确定。
4.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应按照课程特点制定考核方案和成绩评定标准(参见《安康学院实践课程考核补充规定》)。
5.学校大力推进考核方式改革,注重应用能力培养的评价,任课教师可依据课程特点调整或制定考核方式,由教研室主任审批,报院系教学副主任审核备案。
三、成绩评定的相关规定
1.成绩评定,主要评定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应用能力培养状况,任课教师应客观准确,如实记载和评价。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要加强教学过程中平时成绩的记载。成绩评定应有赋分明确,公平公正,科学合理的评分标准或依据。
2.课程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记录。百分制向五级分制转换对应换算关系为:59分以下为“不及格”;60-69分为“及格”;70-79分为“中等”;80-89分为“良好”;90-100分为“优秀”。五级分制向百分制转换对应换算关系为: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以口试、技能演示、课程论文、作品创作等方式考核的课程以及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集中实践类课程一般采用五级分制记录成绩,其它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录成绩。
3.一般情况下,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平时成绩应包括出勤、课堂提问、作业、测验等成绩;一门课程若包括有理论部分和实验部分,一般按理论考核成绩60%、实验考核成绩30%、平时成绩10%的比例记入总评成绩;单独开设的实验课则单独记分。任课教师可以结合课程特点调整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由教研室主任审批,报院系教学副主任审核备案。
4.学生因病、因事缺课或无故旷课时数较多(含各类实践课程),未完成教师布置作业等学习任务,经任课教师审查,通知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
5.凡缺考、考试不交卷、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缺考”或“作弊”录入成绩,教务系统以“0”分记入学生学籍成绩记载表。
6.学生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任课老师提分、加分者,学生该门课程成绩按考试作弊处理,并报告院系学生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7.交换生成绩
(1)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教务处审批备案的国家公派、校际交换、跨校修读等国(境)外交流生所修学分和成绩,按相关规定予以承认和转换。学生自行联系且未经教务处或国际合作交流处审批备案的境内外交流项目所获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承认。
(2)国(境)外交流生应在学期结束或交流项目结束返校后10个工作日之内,将其成绩单交院系审核后报教务处,逾期不再办理。
8.公共体育项目课程成绩评定按照《安康学院公共体育项目课程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9.学生课外素质拓展成绩和学分记载参见《安康学院学生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项目学分认定办法》(试行)。
四、补考、重修(重考)的相关规定
1. 考核不及格课程,一般允许补考三次。首次补考安排在下一学期开学初进行;第二次补考由学生自主选择申请随高年级毕业生毕业清考时间进行;经过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参加学生所在届别毕业清考。
2.补考(清考)成绩的记录
(1)补考(清考)缺考者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能参加下一次补考。补考缺考者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经所在院系提出具体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毕业前清考。补考(清考)作弊者,应给予纪律处分,并不准参加补考。
(2)补考(清考)成绩评定时,仅记入卷面成绩。
(3)补考(清考)结束后评卷人应在5天之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准确录入补考成绩,如因未按时准确录入成绩从而影响学生学籍处理工作的,对责任人按《安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等规定进行处理。
3.对正常补考未通过的学生,根据自愿的原则可选择重修。如需重修课程学校不再开设,可由学生书面申请相近课程替代。经开课院系和学生所在院系共同认定,替代课程成绩录入原培养方案修读的课程中。
4.毕业班学生经毕业清考,仍有课程不及格者,学生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五、缓考、免修、免考课程成绩的记载
1.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必须在考核前一周内按程序向所在院系申请,并填写《安康学院缓考/免考/免修申请表》(样表见附件1),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安排一般安排在相应班级相应课程正常补考时间内进行。
2.学生要求免修或免考某门课程,应该在该课程开课一周内向本院系申请,填写《安康学院缓考/免考/免修申请表》,并交验自学笔记、习题作业、证书、成绩单等相关证明材料,由有关教研室审查认可,经院系教学副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免修。一般情况下,对于通过相近专业相应层次的自学考试类课程考核的可以免修、免考。对于免修、免考的课程根据其所提供的成绩分数记入学业成绩档案。
3.学生留、降级后,原考试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的课程,可以免修,毕业成绩档案中按原考试成绩记载。
4.学生经过申请,院系和教务处同意在外校借读或出国(境)留学的,学校承认在外校学习成绩,学习结束后以外校出具的成绩单为依据整体置换本校课程成绩和学分,由院系负责对成绩进行处理,报教务处备案。
5.公共体育课的免修,须经学生书面申请,校医院、院系和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成绩记为60分。
6.学生被推荐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等重大活动,与所修课程考核时间发生冲突时,可以申请课程缓考或免考,获准免考的课程成绩,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和登录。
六、公共选修课、辅修课程等成绩认定
1.学生只能获得已选课程的成绩及学分,未经选课不能获得相应课程的成绩及学分。选修课程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其他课程同等要求,任课教师不得擅自给选课后未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的学生提交所授课程成绩,否则按教学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
2.辅修课程考核以及学生课外素质拓展学分认定按《安康学院学生课外素质拓展与创新实践项目学分认定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课程成绩单中记载。
七、成绩记载及责任认定
1.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逐项录入学生成绩。成绩完整录入后,需仔细检查,确认无误后保存、提交,输出成绩单,并认真填写期末考试成绩分析表,一式两份,经教研室主任审核,教学副主任签章,装订并归档。
2.对于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任课教师要与学生所在院系联系,仔细、准确录入未参加考试原因(缺考、免考、缓考、作弊等),并如实在系统中记载。
3.任课教师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期限提交成绩者,院系应明确责任并安排其他人员完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提交课程成绩、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者,将公布其名单,限期录入成绩,否则将按教学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
八、成绩查询、查卷、确认与更正的规定
1.成绩查询、查卷和成绩更正
(1)考核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任何人不得修改。学生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等方式查看自己的课程考核成绩。
(2)学生对考核成绩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查卷申请,填写《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附件2)。申请成绩复查的学生,应当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开课院系秘书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副主任批准,由开课院系指定教师和教学秘书在院系办公室核查试卷。超过规定期限申请者,不再受理查卷。按程序核查试卷后,确系教师判卷或统分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经任课院系教学副主任在《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后,由教务处修正录入,并书面告知开课学院,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教师提出查卷或修改自己已经提交的成绩时,应填写《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经教学副主任审批,按上述程序核定后,在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教务处进行更正并登记备案。
(3)成绩提交后,院系在试卷复核中发现错漏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及时填写《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说明更改理由,经院系教学副主任核实真实性,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交教务处教务员进行更正并登记备案。
2.学籍处理学生成绩确认
为确保学籍处理学生不及格课程成绩准确无误,各院系必须准确统计《学年学期不及格课程学生名单》(附件3),核实成绩,特别要核实 “0”分或“空白”的成绩。凡无成绩或不及格科目成绩均需学生本人及辅导员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学生学籍处理的依据;因院系统计成绩错误造成对学生学籍处理错误,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按照教学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
九、成绩管理及保存
1.学生在校期间学业成绩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管理和保存,教务处负责审核。
2.学生因就业签约、校外查询或证明以及学校公派国(境)外交流项目所需的中英文成绩单,由院系负责打印,审核签章后到教务处办理成绩验印手续。
3.学生毕业时由各院系打印学生成绩总表一式三份,加盖院系和教务处成绩证明章后,分别由学生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教务处、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安康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康学院 学年 学期缓考/免考/免修申请表
2.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
3.安康学院 学年第 学期不及格课程学生名单
附件1:安康学院 学年 学期缓考/免考/免修申请表
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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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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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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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 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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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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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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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免修/免考)课程 |
序号 |
课程名称 |
申请类型 |
开课学年学期 |
开课院系 |
任课教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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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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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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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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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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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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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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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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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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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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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考(免修/免考)理由(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因病申请缓免的同学,应附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
所在院系意见 |
院系(签章)
院系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教务处意见 |
教务处负责人(签名): 教务处(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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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学生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办理缓考手续,逾期不予补办。
2、缓考考试时间与补考同时进行;免考、免修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该表 (可复印)教务处、学生院系、开课院系、学生本人各留存一份;
学生办理缓考手续后,需参加下学期开学前的补考。
附件2: 安康学院学生查卷及成绩更正申请表
学生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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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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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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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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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课教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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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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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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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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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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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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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更改详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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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前的成绩)平时: 期中: 期末: 实验: 总评:
(更改后的成绩)平时: 期中: 期末: 实验: 总评:
责任人签名: 日期: |
开课院系意见:
开课院系负责人签字(章): 日期: |
成绩管理员意见:
签字 : 日期: |
教务处处长意见
负责人签字: 日期: |
说明:1.此表由责任人填写并签名后交院系单位教学秘书。
2.院系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教学秘书将此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同报教务处主管领导审批。
3.教务管理员解锁,院系责任老师在系统中修改成绩。
4.此表一份由教务处留存。